员工离职,工资何时结清?

小张是某科技公司的员工,今年5月离职。事后,公司以小张自动离职为由,拒绝支付他的工资共计两万多元人民币。

小张问:公司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?

现实中,类似这样的纠纷很多,其主要集中在员工离职要不要支付原来的工资、几时发这份工资?

很多人认为,自动离职的员工不应该享有原工资,甚至有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上规定:员工主动离职,自动放弃离职前应发未发的工资。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。当然,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是很计较应不应该发这份工资,而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发。

其实,对何时发,国家和广东省有相关规定。
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。

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,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。

以上法律条款,均明确规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劳动者的工资应即离即发。

那么,什么才算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呢?具体见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二条等规定的情形。

实践中,经常出现员工即辞即离的现象,这种情形是不是应当于其离开之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呢?可分为两种情况:

一、用人单位有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即辞即离,并可要求用人单位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。

二、用人单位无过错,劳动者自行离职,则应按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“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”或“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”。如果劳动者未严格履行这项义务,用人单位可以在三十日后(正常员工)或三日后(试用期员工)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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